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22年5月18日 分类:经典案例 访问统计:2721 对很多人来说,退休意味着“诗和远方”的幸福体验,但也有人退休不褪色,继续发余热。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在岗工作的人员不在少数,这类群体如一旦发生工伤该如何进行认定呢? 案情介绍
近日,杭州某公司因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某区行政复议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公司认为:公司职工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按月领取退休金,与申请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明显不当,应依法撤销。区人社局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均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受伤职工第三人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作为进城务工农民,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应由申请人杭州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经调查后发现徐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故依法应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第三人在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工受伤,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第三人徐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律贴士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工伤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温馨提示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他们与用人单位已经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应当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对于相关的岗位、工资、加班、休假、职业保障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购买意外险等险种,以免与单位发生争议后出现无法维权、获得赔偿的情况。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时,要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组织定期体检等,一般要安排他们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对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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