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一月余,离婚时彩礼能够返还吗?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22年5月25日 分类:经典案例 访问统计:2848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徐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当年7月,徐某按照临安本地风俗向陈某给付了彩礼及金银首饰,11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半个月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于12月初开始分居一直未能和好。分居后,陈某向徐某提出离婚,徐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彩礼及金银首饰的返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为此,徐某向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陈某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而陈某则认为,首饰不属于彩礼,徐某主张的彩礼已在举办订婚宴、结婚酒宴、夫妻共同生活等事项上开支完毕,并不存在可以返还的彩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应当向徐某返还彩礼?如需返还的,返还多少金额?法院认为,2020年7月,徐某给予陈某的现金,应确认为彩礼;结婚登记前,徐某为陈某购买的金银首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当认定为彩礼。至于婚姻登记前后时间内双方之间互相发送的微信红包,应视为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综上,2020年7月徐某给予陈某的彩礼及金银首饰的价值作为彩礼予以认定,其余财物认定为双方之间的赠与。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一个月有余,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且未共同生育子女,在离婚时陈某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对于返还金额,综合考虑陈某在订婚、婚礼时产生的花费,酌情认定为返还约百分之三十。
案例点评
如今,全国各地基本形成了区域范围内的彩礼风俗,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客观而言,彩礼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是一项重大支出。不少家庭为了儿子能娶上媳妇,不得不四处举债,甚至出现“因婚致贫”的现象。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解放,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愿望,婚姻自由已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的是离婚率不断攀升,“闪婚”“闪离”现象变得十分常见,很多给付彩礼的家庭面临“人财两空”的困境,因此如果处理不好这类离婚纠纷,很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而离婚的情形。此时,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Copyright © 2019-2021 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网站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