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时商家“砍单”,消费者如何维权?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22年5月31日 分类:经典案例 访问统计:6972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20年4月,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口罩,购买时商家正举行促销,所购口罩可领取优惠券,因此有较大折扣,但王女士领劵付款后,却被商家告知:该商品缺货,要求王女士自主退款。当王女士操作退款时,系统显示:该商品已下架!但离奇的是,当王女士退款后不到一个月,店铺依然显示该商品有库存且并无优惠。王女士认为,该商家随意取消消费者的订单,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要求商家尽快按照之前领券时的优惠价格发货,但几经交涉,商家并不同意王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通州消协先后对王女士本人提供的网页、付款、宣传等截图信息认真调查核实后,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对王女士的诉求以及相关法律予以明确告知。最后,经通州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最终按照原优惠为王女士发货,并对相关的系统技术过失行为予以整改。
案例点评
(一)关于商家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及王女士的权利。
1.关于商家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的当事人王女士作为消费者,遭遇了电商随意“砍单”,商家的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这种砍单行为的一般套路如下:消费者在电商促销时下单抢购后,商家会以库存不足无法发货为由,让消费者退货;不久,优惠的商品再次上架,而优惠却没了,消费者如果想要购买,只能按照新价格进行支付。
2.商家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网络用户在网站上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时,合同就成立。商家不得主张因为其没有存货等原因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商家取消订单,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王女士的权利。本案中,王女士在网站上支付价款成功后,合同即为成立,王女士有权利要求商家履行合同,及时发货。但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却以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理由认为合同不成立,拒绝发货,其行为涉嫌违约,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王女士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关于网购是否属于买卖合同?其成立时间及效力如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前,解决此类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四十九条等,证明买卖双方的合同是成立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解除合同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除此之外单方的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与201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将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只要消费者提交订单,即视为合同成立。
3.在这个信息互联的社会,网络交易越来越广泛化,电子合同已经成为线上交易的重要业务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首次针对互联网信息平台订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了规定,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对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尤其为当前频繁发生的“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主要途径,一消协投诉,二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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